关于加强西藏自治区军民航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和“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
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方位、多角度了解违规飞行对民航航班的影响及危害;鼓励积极发现、规劝和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为维护全区军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飞行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军用机场净空规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军民航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和“低慢小”航空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全区军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军民航职能部门批准,在机场净空范围内开展“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
(二)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孔明灯和其他升空物体;
(三)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四)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西藏自治区内所有机场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km、跑道端外20km以内的区域。
在机场净空区域内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军民航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在机场净空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12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展“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预先向拉萨飞行管制分区航管中心和西藏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对于其他性质的飞行活动,如通航作业、校验飞行等,应当提前向拉萨飞行管制分区航管中心和西藏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重大活动或敏感节点期间的空域管控措施以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为准。
五、“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应主动配合公安、军队、民航、体育等部门对“低慢小”航空器信息及个人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六、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空军、民航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方位、多角度了解违规飞行对民航航班的影响及危害;鼓励积极发现、规劝和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违规飞行线索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拉萨飞行管制分区航管中心电话:0891-6779787
西藏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电话:0891-6218201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中国人民解放军95561部队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民航西藏自治区管理局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