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的要求,现就我区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水处理企业新版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
(一)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和其他淀粉和淀粉制品的排污单位;纳入备案登记的范围是豆制品制造、蛋品加工等农副食品加工排污单位。
(二)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肉牛1万头及以上、肉羊15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以及其他规模和屠宰种类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
(三)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拉萨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
二、申请时限
(一)现有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水处理(拉萨市建成区)企业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二)本公告之后新建的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水处理(拉萨市建成区)企业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登录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 http://permit.mee.gov.cn )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完成排污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企业只需填报,不需信息公开),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其他要求
申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帐,按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代)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