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确保市民用水无忧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用水安全,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拉萨市实际,拉萨市制定了《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3年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拉萨市城镇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废止。
供水管理:明确供水企业职责
拉萨市市政市容管委会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的《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工作,并进一步明确供水企业职责。
“供水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从事供水作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该负责人说,《条例》强调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且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和水质标准,保障安全正常供水;要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城市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等。“如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提前24小时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居民生活用水。”
此外,《条例》将依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该负责人说:“水价应当分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类别。”
分户计量:提高管理水平
“原《条例》中按人头收取水费、按水龙头收取水费等用水管理方式将被分户计量取而代之。”该负责人说,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之前按照人头收取水费的管理方式存在浪费现象,而拉萨市推行“分户计量、一户一表”用水制度改革,可以规范供水用水市场秩序,提高供水用水管理水平。
据了解,此次修订的《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实行一户一结算计量水表,定期抄表计量,由供水企业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直接结算”等内容,并对逾期拒不缴纳水费作了合理合法的规定。
“《条例》要求,供水企业要保证结算计量水表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结算计量水表读数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校验。”该负责人说,用水单位和个人发现结算计量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计量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企业可以根据用水单位和个人最近6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结算。
法律规定:让市民有法可依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按照相关内容进行处罚。”自来水公司负责人说,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行为,将交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情形之一的,交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分。”
该负责人表示,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用水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违反该《条例》规定而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已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