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建党95周年】人民日报建党95周年特刊:中央主要领导机构历史演进

20.06.2016  22:20

原标题: 中央主要领导机构历史演进

  1921年11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局通告》。

  党的七大选举产生的书记处由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任弼时组成,人们称为“五大书记”。

  党的八大纪念邮票。

  江西瑞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旧址。

  伴随着95年波澜壮阔的辉煌历史,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从无到有、多次调整、逐步完善,形成了结构合理、设置完备、运行顺畅的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组织是党的中枢机构,是全党的组织核心。根据现行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以及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书记处。可以说,党的中央组织的沿革史就是一部浓缩的党史。这里重点介绍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历史沿革。

  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

  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忠实执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执行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党的中央组织和领导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党中央的重要组织机构。

  党的一大

  设中央局为中央临时领导机构

  党的一大决定暂不成立中央执行委员会,只设中央局作为中央的临时领导机构,中央局设书记、委员。1921年11月,以中央局书记的名义向全国各地党组织发出《中国共产党中央局通告》。这是中央领导机构成立后下发的第一份文件。1922年,党的二大第一次对党的组织建设的原则、方针等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党的二大依据党章,选举产生的中共中央领导机构为中国共产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设委员长。1923年,三大选举产生的中共中央领导机构为中国共产党第三届执行委员会。三大党章规定,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常务机构中央局和中央特派员。党的三大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首次对党的中央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

  党的五大

  正式设立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

  1924年11月,中共中央首次设立政治局,由陈独秀、蔡和森、维经斯基3人组成。党的五大正式设立中央政治局及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为全党的最高决策机关,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党的决策机关与负责日常工作的机关首次分为两个机构。这是党的五大在领导体制上的重大贡献。此后,在党的中央组织沿革中,中央政治局一直存在于中央领导机构序列中,职能、地位没有变动。

  党的六大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及政治局“选举常务委员会以进行日常工作”。党的六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

  党的六届五中全会

  首次设立中央书记处

  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改选中央政治局,同时成立中央书记处。一般认为,当时的中央书记处事实上就是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1938年9月至11月,党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后,正式以中央书记处替代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七大党章延续了这种制度安排,规定中央政治局是党的中央指导机关,指导党的一切工作。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由此,七大没有选举产生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这一制度沿用至1956年党的八大。

  七大选举产生的书记处由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任弼时组成,人们称为“五大书记”,形成了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党的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党的八大

  恢复设立政治局常委会

  党的八大对党的中央组织机构作出调整,恢复设立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八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八大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央领导机构。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书记处都受到严重冲击。党的九大以后,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恢复原有地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中央领导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发生变化。

  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

  恢复设立中央书记处

  党的八大确定了中央领导体制的基本架构,对后来中央领导体制的确立产生重要影响。“文化大革命”发生后,中央书记处停止工作,党的九大至十一大没有设立该机构。

  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成立中央书记处的决议》,恢复设立中央书记处,作为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经常工作机构。成员均由中央委员会直接选举产生。党的十二大再次将设立中央书记处写入党章,沿用了十一届五中全会会议决议的规定,明确了中央书记处的设置、产生方式、职能。党的十三大党章修正案对有关中央书记处设置的条文作了适当修改。此后,对中央书记处的规定未再改变。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党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简称“中央军委”。其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发展过程。

  1925年设立军事部

  中共中央于1925年设立军事部,1926年成立中央军委,党的五大后设立军事(军人)部。1931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在中央革命根据地成立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同年11月,在中央革命根据地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简称中革军委),既是中共中央也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军事领导机构。

  党的七大设立军事委员会

  1937年8月,洛川会议决定组成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党的七大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设立军事委员会。1945年8月23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组成新的中央军事委员会。1948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中央军委在对外公开发布命令时,使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名称。

  1959年中央军委设常务委员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成立,1954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重新成立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1959年9月起,中央军委设置常务委员,直至党的十二大。

  1983年设立国家中央军委

  从1983年6月开始,根据宪法,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党的中央军委和国家中央军委实际上是一个机构,其组成人员和领导职能完全一致。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领导体制,保证了军队始终处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撰稿:张东明 视觉统筹:张芳曼

(来源:《人民日报》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