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脱县冻库调料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格式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墨工商处字﹝2015﹞第0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郭建国 |
注册号 | 542624600002645 |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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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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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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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过期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停止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价值714元(柒佰壹拾肆元整)(详见财务清单第01号); 三、罚款:人民币2000 元(贰仟元整)。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墨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年3月17日 |
墨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墨 工商 处 字〔 2015 〕第 01 号
关于墨脱县冻库调料行经营超过保质期
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郭建国(墨脱县冻库调料行),经营地址:墨脱县东布路,邮编:860700,经营者:郭建国,经营范围:冻杂、调料、副食,经营方式:零售。
2015年3月4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墨脱县东布路的墨脱县冻库调料行检查时发现,该调料行待售的鱼豆腐、蟹王棒、速冻美食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详见财务清单第01号)。经局领导批准,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实,这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从八一香港路菜市场附近进购的,进购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主要销售给县城内的人。当事人在平时检查的时候往往只检查肉制品,自我以为冷冻食品都不会超过保质期,加之每次进货回来总是把新进购的放在冰柜上层,销售的时候也总是习惯性的拿上层的,由于疏忽导致下面的超过保质期没检查出来。本局执法人员查货的这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些是准备拿来卖的,有些是自己吃的,都放在一起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代理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案发现场及涉案物品的实物取证照片、财务清单、本局对当事人(代理人)所做的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中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态度端正,能够主动改正并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同时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可以从轻处罚。
此案已向当事人送达了《墨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工商告字〔2015〕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请了陈述、申辩,请求本局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等多方因素,给予减轻处罚。
鉴于上述事实,当事人墨脱县冻库调料行违反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停止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价值714元(柒佰壹拾肆元整)(详见财务清单第01号);
三、罚款:人民币2000 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自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墨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的方式提出异议。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墨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