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知识问答

25.10.2016  00:36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知识问答

     

劳动仲裁案件受理范围问答

1.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应向何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2.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务或用人单位雇用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双方之间因用工关系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因此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3.用人单位未缴纳或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否通过仲裁裁决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非社保征收机构,按照目前自治区本级做法,补缴社会保险问题不属于劳动人事仲裁审理范围。劳动者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要求补缴。

4.补缴住房公积金争议是否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已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权和处罚权授权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故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5.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境内与企业之间因用工关系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范围?

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6.公务员是否适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答: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相关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7.军人是否适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答

1.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是什么?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是“一调一裁两审”,部分劳动争议实行终局裁决的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一是发生劳动争议后,先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二是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虽然调解后不成的,或者达成了调解协议,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多久?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一)属于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

4.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一般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等材料。

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因此需要提供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5.当事人如对管辖权不服,应在何期限内提出异议?

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6.被申请人如需提出反申请,应在何期限内提出?

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7.申请人如需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应在何期限内提出?

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8.哪些人可以经当事人委托作为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

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9.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如何参加仲裁活动?劳动者死亡的如何参加仲裁活动?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10.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需要多久可以出裁决结果?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11.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终局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对非终局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12.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劳动法律、法规基本法律知识问答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采取哪些行为?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在何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约定向劳动者收取违约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向劳动者收取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的约定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但均不能超过一定的限额。

5.关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和劳动者外,我国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6. 关于劳动者的加班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7.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对劳动者做出补偿?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8.关于对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经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9.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0.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不得按照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按照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职工严重违纪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被解除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其中包含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

12.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劳动者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的,是否必须按照应付金额的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等情形的,只有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才需要按照应付金额的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