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纪律

24.10.2014  13:48


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纪律


为维护仲裁庭秩序,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仲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开庭期间,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必须服从仲裁员有关要求;


二、仲裁参加人在开庭期间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仲裁员许可;


三、仲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在开庭期间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哄闹或实施其他妨碍仲裁秩序的行为;


四、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旁听规则。如有违反,仲裁员有权劝阻退出仲裁庭;


五、一切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应予关闭,不得在庭审期间使用;


六、仲裁参加人未经同意不得录音、录像、拍照、摄像等;


七、仲裁参加人不得有谩骂、侮辱、攻击对方人格及用词、言语不文明行为;


八、仲裁庭审期间不得吸烟、吃零食或随地吐痰,保持仲裁庭的清洁卫生;


九、申请人未经仲裁员同意中途退庭的,作撤诉处理,被申请人未经仲裁员同意中途退庭的,作缺席处理;


十、对违反上述纪律而不听劝阻者,仲裁员有权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警告、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撤诉、责令退出仲裁庭等  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