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单位2017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劳务派遣单位2017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核验主体
按照“谁许可、谁发证、谁核验”的原则,由实施行政许可的自治区或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核验。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向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年度经营情况。
三、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具体事项包括: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四、提交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附件1)和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统计表(附件2);
(二)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三)职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费发票清单;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五)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名录;
(六)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名册(附件3),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参保人员明细;
(七)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3份)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附件1、2、3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表格可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 http://www.xz.hrss.gov.cn )上下载(附件)。
五、核验时间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2018年3月31日前提交以上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4月30日前完成核验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作为强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核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指导服务,同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整改,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交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对核验结果,要注重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完善通报机制,积极探索将核验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请将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核验情况书面总结和相关材料于4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联 系 人:王雅 0891-6845804 6863837(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2.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统计表
3.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名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