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6〕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精神,2015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会同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提供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信息的函》(人社厅函〔2015〕373号,以下简称“373号函”),要求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373号函下发后,各地区各方面积极努力推进这项工作,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总体进展依然较慢。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为确保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退休人员属地参加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现就加快推进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抓紧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纳入参保范围。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属地参保工作,在工作安排上要做到同部署、同培训、同步开展数据采集等工作。要按照373号函的要求,抓紧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做好工作对接,组织京外单位开展信息采集和审核,尽快将符合属地参保条件的中央单位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对于未列入373号函所附名单的单位,如符合纳入属地管理范围的,应做好信息核实比对并尽快将其纳入。
二、中央国家机关要督促所属京外单位做好属地参保相关工作。各部门要加强与地方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督促所属京外单位主动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财务)部门联系,按照相关要求,抓紧采集上报本单位人员的相关信息,准备好参保所需材料,并协助做好其他工作。要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抓紧对本单位在职人员和已退休人员的编制、工资(原退休费)、工作年限等信息进行清理核查,确保数据采集准确无误,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各地要确保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退休人员201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按时到位。各地在组织落实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时,要统筹考虑地方和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问题,做到同步安排部署。对已经实现社保经办机构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地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财务)部门应切实做好调待所需资金安排,确保已参保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尚未实现社保经办机构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地区,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各京外单位人事、财务部门应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落实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要求,配合做好本单位的相关工作,强化资金保障,确保本单位退休人员能够按时领取调整增加后的基本养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