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支一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10.10.2015  17:44
 

关于“三支一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藏劳社办[2008]478 号)

2008 年 12 月 15 日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22号)和(《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藏人发[2006]30号)等文件精神,从2006年开始,我区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区内应届高校毕业生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为保障“三支一扶”人员有关待遇,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社会保险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根据《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藏劳社办[2007]6 号)规定,“三支一扶” 人员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三支一扶”人员 3 年服务期满后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单位就业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参保,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到未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或根据本人要求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金部退还给本人,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二、失业保险

1、“三支一扶”人员按照我区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参加失业 保险,个人缴费 1%由参保人员本人承担,单位缴费 2%由“三支 一扶”人员服务地所在县级财政承担,月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本人月工资收入总和。

2、“三支一扶”人员 3 年服务期满后失业的,可以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 号)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工伤、生育保险

三支一扶”人员可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76 号)的规定参加我区的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并享受相关待遇。所需费用由“三支一扶”人员服务地所在县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