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事宜的通知

21.06.2017  18:24

各地(市)环境保护局,厅监测处、辐射处,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

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和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17〕1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调整部分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型收费,其中包括环境监测服务费、核安全技术审查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等。为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严禁承接《通知》确定的对外涉企收费事项。

二、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以前年度涉企收费清欠工作,并及时入缴国库。对已办理取消调整项目非税收入缴款书的单位,要主动与财政部门对接及时予以注销。

三、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201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藏财税〔2017〕19号,以藏环办〔2017〕43号转发),严禁违规操作。厅监测处、辐射处、政策法规处、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要按照业务归口,加强各自领域业务管理,通过日常检查、调研、考核等形式,不断规范业务。

四、涉及相关业务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发改等的监督检查。

 

附件: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和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

 

 

抄送:厅机关党委,政策法规处,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