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贪污多少就够判刑?两高明确量刑标准

19.04.2016  21:49

4月18日,广东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刘志庚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就在刚刚过去的周末,在官场有“河北王”之称的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习近平说过,反腐没有休止符。我们将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伤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

盘点近年来落马的官员,绝大部分与贪污受贿脱不了干系。据统计,自2012年12月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被调查,到2015年11月上海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长艾宝俊和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先后落马,历时整整3年,中纪委打掉了31个省份的“首虎”。目前,已有13位“首虎”被法庭宣判,其中12人犯有受贿罪,包括李春城、倪发科、季建业、冀文林、陈柏槐、王素毅、李达球、廖少华、陈安众、祝作利、沈培平、谭栖伟。

其他尚未被法庭宣判的“首虎”中,也有不少涉嫌受贿。如毛小兵、乐大克、栗智等,均以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2014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乐大克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6年4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涉嫌受贿一案,已被西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那么,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对于贪污或受贿“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有了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贪污受贿“数额较大”金额的调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五千到三万,似乎存在较大幅度提高。但从1997年到2016年近二十年间,五千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

在死刑适用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此外,为依法从严惩治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对刑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了扩张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事先虽未接受请托,但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司法解释还对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贪污受贿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规定将贪污、受贿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犯罪认定。

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责编: 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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