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试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28.10.2016  21:17

 

按照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必须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优化服务”的讲话要求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西藏实际,自治区工商局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起草了《西藏自治区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实施方案(试行)》,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于近日下发全区工商系统贯彻执行,进一步降低了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健全退出机制。

一是明确了适用主体。 明确西藏自治区区域内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异常名录、未被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股权完整、权属清晰的市场主体适用简易注销。同时,考虑到此项改革涉及债权人、劳工工资等敏感社会问题,对市场主体存在设立时间满三年或三年内被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过行政处罚、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和被依法宣告破产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等13种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二是简化了申请材料。 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市场主体不再提交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及清算组备案证明,改为提交《简易注销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未开业及无债权债务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他法定材料。

三是缩短了公告时限。 申请人由原先的登报公告45天缩短为10天,并由登记机关统一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政府网络平台上向社会公示10天,大大缩短了公告时间。

四是建立了异议机制。 注销登记受理前或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对于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主体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确保注销程序的公平。

五是明确了法律责任。 为防止部分市场主体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如市场主体对注销提出异议,或提出恢复经营资格的申请时,登记机关除依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消注销登记等处理外,在恢复市场主体主体资格的同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藏自治区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实施方案(试行)》的实施,可以进一步节约市场主体退出时间、减轻退出负担、便利未开展经营和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的快速退市,能够有效释放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等登记资源,有利于降低交易风险、有利于维护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有利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