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驻外机构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10.10.2015  17:44
 

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驻外机构

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藏劳社厅[2008]173 号)

2008 年 12 月 17 日

西藏自治区驻内地各办事处、干休所、西藏民族学院:

为加强西藏自治区驻内地各办事处、干休所、西藏民族学院等驻外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藏政发[2001]103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体改办《关于印发〈拉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劳社厅[2003]29号)及相关规定,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协商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西藏驻内地办事处、干休所以及西藏民族学院等驻外机构的实际情况,将其统一纳入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实行全区统一政策、统一办法、统一标准。现就具体业务经办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报登记核定程序

西藏驻内地各办事处、干休所、西藏民族学院等驻外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核年缴。即西藏驻内地各办事处、干休所、西藏民族学院等单位于每年 1 月底前将本单位的相关资料传真至区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由区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为其办理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核定工作。

二、基金征缴程序

西藏驻内地各办事处、干休所、西藏民族学院等驻外机构按照申报登记核定的年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额,于当年的 2 月底前,将本单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至区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

西藏驻外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同其他区直单位一样,只申报不缴费,统一由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单位申报核定情况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提出申请,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复核后下达预算指标。

三、个人帐户管理程序

区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西藏驻内地办事处、干休所、西藏民族学院等驻外机构的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但不办理医疗保险卡。区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依据西藏驻内地各办事处、干休所、咸阳民院等单位的当年申报登记核定缴费人数、基金到帐情况,按月为参保人员划转入个人帐户资金,并于每年 12 月底,一次性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通过单位兑现给本人。

四、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程序

西藏驻内地办事处、干休所、西藏民族学院等驻外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对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住院费(含门诊特殊病)实时审核结算。区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结算情况进行复核、检查。

五、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核算程序

西藏驻内地办事处、干休所、西藏民族学院等驻外机构的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经费实行预拨周转金制度。区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年于每年度第一个月给西藏驻内地办事处、干休所、西藏民族学院等驻外机构预拨一定额度的医疗周转金,每季度末,西藏驻内地办事处、干休所、西藏民族学院等驻外机构以会计报表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将本季度的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情况报送区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区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西藏驻外各单位本季度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情况,及时审核结算拨付医疗待遇支出。

六、其他注意事项

1、西藏驻内地各办事处、干休所、西藏民族学院等驻外机构应在现有机构的基础上,设立医疗保险专管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参加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核定、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支付、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等事宜。

2、西藏驻内地办事处、干体所、西藏民族学院等驻外机构单独核算本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参保人员的各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同时在年底按要求编制会计决算报表送区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3、西藏驻内地办事处、干休所、西藏民族学院等驻外机构纳入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时间为 2009 年 1 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