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03.07.2015  11:34
 

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将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形成尊重知识、尊重技能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藏自治区内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我区职工参加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参加竞赛的对象为区内各用人单位从事技能操作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各类院校学生及其他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能的人员。

第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社会效益、选拔确定、技术引领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以及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紧密结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统筹和指导职业技能竞赛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工会部门对各类竞赛的审批、备案、汇总和年度竞赛计划的统筹安排。

      第七条  各地(市)、区直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本地、本系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筹划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精心部署安排,不断提高竞赛的技术含量和技能要求,提升竞赛活动层次,坚持竞赛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获奖选手质量。

第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各自职责,成立竞赛组委会并设办公室负责竞赛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职业技能竞赛应当邀请公证部门公证或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竞赛过程予以监督。

第三章  组赛规则

第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竞赛。竞赛活动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市)级和企业、行业协会自行举办的技能比赛。

(一)国家级竞赛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或行业(系统)组织要求举办,获得相应名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二)自治区级竞赛共分为两类。跨地区、行业(系统)的技能竞赛为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牵头,会同自治区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有关群众团体、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单一行业(系统)的技能竞赛为自治区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自治区总工会会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有关群众团体、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并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自治区级竞赛活动统一冠以“××年中国技能大赛—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大)赛”名称。

(三)地(市)组织的地(市)级一类、二类竞赛活动,需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备案,由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地(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积极参与支持自治区级竞赛活动。地(市)级竞赛活动统一冠以“××年××地区(市)职业技能竞(大)赛”名称。

(四)企业、行业内岗位练兵活动和职业技能竞赛由企业自行确定,在活动结束15日内将活动开展情况向所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部门报备。企业、行业内自行组织的竞赛可冠以“××企业(行业)竞赛活动”名称。

第十条  自治区级和地(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范围,根据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范围确定,优先选择通用性强、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力大、就业面广、市场需求大的职业(工种)或行业主要专业技术工种。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要求实施。地(市)级、企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内容包括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坚持以用为本原则,将实际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重点,其中专业技术理论成绩占总成绩的30%,实际操作技能成绩占总成绩的70%,按总成绩排名,总成绩相同时,技能操作比赛成绩高者排名优先,不设并列名次。竞赛试卷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由主办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出题,也可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

第十三条  参赛选手应是思想品德高尚、遵纪守法、职业道德良好、热爱本职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竞赛规定的参赛年龄、技能等级、职业(工种)等条件要求。未取得竞赛规定职业资格但符合相应等级工作年限的,经单位推荐、竞赛组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赛。参加学生组竞赛的,必须是在校学习且没有工作经历的学生。

第十四条  自治区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举办周期、竞赛命题及竞赛内容,根据国家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举办周期、竞赛命题及竞赛内容设置。参加自治区级一类竞赛每一职业(工种)同场竞赛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自治区级二类竞赛每一职业(工种)同场竞赛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地(市)级竞赛举办时间和周期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企业内的职业技能竞赛的举办时间和周期,由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自定。

第四章   组赛资质

第十五条  自治区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治区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应在每年1月份上报本年度竞赛活动计划,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下达全年技能竞赛活动总体安排,并由各主办单位牵头组建竞赛委员会,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级国资委、工商联、工信等部门应加大对企业、行业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支持力度,做好统筹规划,促进企业、行业的交流学习。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除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临时安排的外,视为企业、行业内岗位练兵活动或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考试、实操场地、设施设备、竞赛原材料、经费及评定成绩所需要的检测、检验手段;

(二)有与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赛务管理人员,能按要求完成竞赛准备、组织实施等相应赛务工作;

(三)有完善的竞赛组织方案、评分标准、竞赛规则和竞赛程序;

(四)有与职业技能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裁判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评判、仲裁工作;

(五)能为参赛人员提供相应的防护、救护等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一定的举办经验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在启动竞赛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部门报送备案手续,提供以下材料:

(一)举办竞赛活动申请;

(二)竞赛活动实施方案;

(三)竞赛组委会及组委会人员名单;

(四)竞赛考评员、裁判员组成情况及资质;

(五)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六)竞赛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竞赛活动一般应包括开幕式、闭幕式、竞赛过程、宣传工作等基本环节,主办单位应根据竞赛活动目的、内容及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和宣传口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展示竞赛活动,对有看点和亮点的竞赛工种,决赛可通过电视台现场直播的方式进行,引导和带动更多劳动者立足本职工作,钻研新技术、掌握新技能,走技能成长之路。

第十九条  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企业(行业)预选赛、地(市)级选拔赛和自治区级决赛三个阶段。地(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企业(部门)预选赛和地(市)级决赛两个阶段。

第二十条  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一般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自治区级竞赛的优胜者中选派。参加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区直企业以及地(市)级竞赛的优胜者中选派。特殊情况可通过选拔赛或根据竞赛主办单位确定的推荐条件直接推荐。

第二十一条  组织各类竞赛应成立评委会,评委会原则上由本职业(工种)具备考评员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每一竞赛职业(工种)评委不得少于3人。

第二十二条  每个竞赛职业(工种)不得少于5名裁判员,实行裁判员与参赛人员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思想品德优秀,身体健康;

(二)具有团队合作、秉公执裁基本素养;

(三)从事本职业(工种)15年以上,并熟练掌握本职业(项目)各项技术规则和竞赛规则,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

(四)须为高于本职业(项目)竞赛等级标准一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竞赛等级为高级技师的,从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中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人员中选择)。

第二十四条  裁判人员的产生,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依据前款条件,采取自下而上推荐的方式,从竞赛职业(工种)行业中的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职业院校生产实习高级教师和企业、行业中具备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以上的人员中,择优向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经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颁发相应职业(项目)的“裁判员”工作证,对获得裁判员资格的人员,由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年审,并建立全区裁判员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竞赛所需经费可采取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共同出资或主办单位向财政申请专项核拨、向社会募集赞助等方式筹集。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要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符合“西藏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相关规定的,经审核评选后,由自治区总工会授予“西藏五一劳动奖章”:

(一)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15名;

(二)获得国家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10名;

(三)获得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

对获得自治区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且符合条件的选手,可推荐为“西藏五一劳动奖章”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予“西藏自治区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优先推荐为“全国技术能手”和“西藏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选:

(一)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6-15名;

(二)获得国家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4-10名;

(三)获得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

(四)获得自治区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

同一选手同时符合以上条件2项以上的,只授予一次“西藏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已被授予“西藏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的,不再重复授予;对于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5名、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的,由人社部按规定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不再授予“西藏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15名、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10名,自治区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的选手,原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为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本职业工种国家须设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下同),原不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对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16-25名、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11-20名,自治区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4-6名、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2-3名的选手,可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并持证满5年及以上的可晋升为技师职业资格。

选手在同一年度同一职业(工种)竞赛中只能晋升一次。

第二十九条  院校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参加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自治区级竞赛活动,按以下规定晋升职业资格:

(一)获自治区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6名、自治区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的选手,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二)获自治区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7至15名、自治区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4至10名的选手,可颁发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对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相应名次或奖项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西藏自治区本级表彰奖励经费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13〕18号)相关规定进行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三十一条    地(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竞赛办法,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总工会备案。企业、行业内自行组织举办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只颁发获奖证书,不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具体奖励措施由企业、行业自行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部门或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以职业技能竞赛名义进行非法赢利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非法所得,并建议责任人员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