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的“自治”是如何来的?

25.08.2015  08:22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及其领导人,宣告了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标志着西藏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开始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图片来源:国家民委网站)

   中国西藏网 讯 今年是西藏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 8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孙春兰主持会议,研究中央代表团赴西藏参加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有关工作。从中央到西藏,庆祝西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的喜庆氛围日益浓厚。然而,你可能不知道,在西藏自治区建立之前,中国共产党曾在民族“自治”问题上进行过数次探索,并在建国前最后一刻“大转弯”。

   中共“幼年”时期的民族自决与自治

  以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的十四点建议为滥觞,民族自决成为一战之后被压迫民族寻求民族解放的理论支撑。受此思潮特别是苏联在民族自决原则下以联邦制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中国共产党在建党之初,曾主张以联邦制形式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如1922年,中共二大曾提出:“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在此主张下,红军长征途中中国共产党在藏族聚集区先后建立了两个藏族人民革命政权——格勒得沙共和国和博巴人民共和国,隶属于当时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抗日战争的爆发,使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重要性。1938年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指出:“ 许蒙、回、藏、苗、瑶、彝、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

  在领导抗战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的民族问题进行较为系统地研究,进行了更深刻的思考,逐渐形成了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的工作思路。1941年陕甘宁边区的施政纲领已经规定“依据民族平等的原则,实行蒙古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1947年面对复杂的内蒙古形势,中国共产党在内蒙古地区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以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既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权利,同时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1949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写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成为新中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在这一思想指导下,随着解放战争向藏族聚居区的推进,1950年5月6日天祝自治区(今天祝藏族自治县)成立,成为新中国建立后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政权。1950年11月24日西康省藏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成为建国后成立的第一个地区级的民族区域自治政权。

   西藏自治区成立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在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中明确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

  到上世纪50年代中期,除西藏之外的青藏高原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均已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区域自治,设立了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西藏建立自治区被提上日程。1954年秋,十四世达赖和十世班禅来京参加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毛泽东曾向十四世达赖和十世班禅提出组织建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十四世达赖和十世班禅也同意这个意见。1956年 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

  在经历了“六年不改”、三年平叛、民主改革之后, 1965年9月1日至9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式成立,宣告了封建农奴制度的灭亡,宣告了社会主义新西藏的诞生,西藏各族人民迎来了当家作主的新时代。

  西藏自治区是我国建立的第五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正式实施。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实践过程中探索出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在雪域高原上的全面实践。

  从“民族自决”、“联邦制”到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对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探索。西藏五十年的发展历程再次证明,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是尊重历史、符合国情、顺应人心的正确选择,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在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伟大成果。(中国西藏网 文/范登科 编辑/翟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