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公告

07.02.2018  16:21

2018年 第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区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予以取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政发〔2014〕56号)中第13条规定的“自2014年6月起,禁止区外注册的国四标准以下二手车在我区上户”和“2017年12月起,禁止区外注册的国五标准以下二手车在我区上户”两条二手车限迁政策。

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政发〔2014〕56号)中第12条规定的“2014年6月起,严禁出售、转让黄标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办理黄标车过户等手续”继续有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