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管理试行办法

29.09.2015  13:43
 

西藏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予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备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且自愿申请参加鉴定的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除机关事业单位外从事技术性职业(工种)的劳动者。

第三条 技师、高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队伍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是一种职业资格。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水平的资格证明,是用人单位聘任以及被聘用人员享受相应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实行社会化考核鉴定制度,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原则,在社会通用性强、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较多的部门和行业中试行。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依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企业聘任”的办法实施,以评为主,以考为辅,考评结合,考聘分离。

第五条 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鉴定工作,按照“考前培训、申

请报名、资格审查、考核鉴定、综合评审、社会公示和办理证书”等步骤进行。

第六条 实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的职业,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鉴定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报实行分级管理。各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组织申报、资格初审、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和结果上报工作。区直、中直、军直单位直接向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申报。无隶属关系单位的从业人员可就近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申报。

第九条 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对各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鉴定机构上报的资格初审结果进行复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原初审机构按规定标准对其进行理论考试、技能考核。

第十条 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人员,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统一组织专家考评组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的合格人员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技师资格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资格考核评审:

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4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6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5 年以上,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经本职业(工种)技师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 业证书;

5、在生产一线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取得助理以 上技术职务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6、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高技能人才评价试点企业组织的技能竞赛中前3名获得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技术等级、连续工作年限的限制,直接申报技师资格认定:

1、国际技能竞赛活动中各工种第20名至第9名获得者;

2、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各工种第 15 名至第 6 名获得者和国 家级二类技能竞赛第10名至第6名获得者;

4、自治区级一类技能竞赛各工种前 6 名获得者和自治区级 二类技能竞赛各工种前4名获得者;

5、地(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各工种前 2 名获得者和地(市)级二类技能竞赛各工种第1名获得者;

6、自治区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

第十二条 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核评审:

1、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

种)2 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4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技术等级、连续工作年限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认定:

1、国际技能竞赛活动中各工种第15名至第9名获得者;

2、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各工种第 10 名至第 6 名获得者和国 家级二类技能竞赛第8名至第6名获得者;

4、自治区级一类技能竞赛各工种前 4 名获得者和自治区级 二类技能竞赛各工种前2名获得者;

5、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并被授予全区技术能手称号者。

第十三条 凡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考核评审,附和《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的按规定执行,对尚未制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标准的职业 (工种)、按此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技师、高级技师考核评审实行个人自愿申报。申报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有关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开具的本人从事本职业(工种)连续年限证明,有关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科技成果(专利)证件,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近期同底版一寸照片四张。特殊职业(工种)按不同性质和要求提供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其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选定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西藏自治区技师资格社会化鉴定申报表》或《西藏自治区高级技师资格社会化鉴定申请表》,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推荐。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对申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复审。复审后,由原初审机构核发准考证,对考核相关事项进行公示,并组织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要履行督导职责。

第五章 考评项目和方式

第十七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考核分为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三部分。

1、理论考试。按照技师、高级技师资格标准的要求,重点考试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个别情况特殊,无法完成笔试考试的,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可据情允许口试。

2、操作技能考核。重点考核考评对象的实际操作技能、分析解决技能难题和传道授业的能力。操作技能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方式进行。

3、综合评审。主要考核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重点考核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潜在能力、技术革新、传授技艺等。采取安利分析、论文答辩或者综合评定等方式。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颁布的《工种分类目录》、《职业分类大典》、《国家职业标准》和实行社会化考评职业的需要,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或委托相关行政部门,组成 5 至 11 人的技师、高级技师专业评审组(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应为本职业或相关专业的高级考评员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对申报人的技能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九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成绩采用百分之,三项成绩均达 60 分以上者为合格。对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而综合评审不合格者,合格成绩保留一年,可在下一年度向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提交申请,直接参加综合评审。

第二十条 技师、高级技师考核评审工作结束后,需将考核评审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疑义的,有技师、高级技师专家评审组负责解释和调查核实。

第六章 聘任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按照“评聘分离” 的原则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聘任,签订聘任书。

第二十三条 技师、高级技师被聘任后,应从聘任的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技师参照工程师、高级技师参照高级工程师的标准,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聘用技师、高级技师的用人单位应对聘期内的技师、高级技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