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廉洁从政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2015  11:24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廉洁从政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各部门: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廉洁从政暂行规定》已经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廉洁从政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西藏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廉政建设,使全体工作人员做到廉洁从政,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结合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禁止接受 、索要、借用监 管和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禁止让监管和服务对象支付应由个人或单位支出的费用。

三、禁止为违法经营单位或个人逃避处罚提供便利。

四、禁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施处罚。

五、禁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

六、禁止侵占罚没款物和规费。

七、禁止利用职务为家属、子女、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员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禁止干涉对家属、子女、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员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八、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各种消费。

九、禁止不出具票据或出具无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财物。

十、禁止违规办理证照。

十一、禁止未经批准着便装从事执法活动。

十二、禁止着工商制服或使用工商执法车辆到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经营性场所消费。

十三、禁止违规占用周转房等保障性住房。

十四、禁止在干部考察期间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买官卖官、跑官要官、封官许愿、营私舞弊及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

本规定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给予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规定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