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3.10.2014  11:49

西藏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工商联各级机关中地厅级及以下公务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础,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的10月开始,11月底前结束。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个人品德优秀,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四)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五)工作实绩突出;

(六)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个人品德良好,能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四)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五)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六)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一般。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

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被所在机关提出批评教育;

(六)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

(七)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较

差;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态度暧昧;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5个工作日;

(六)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

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动摇;有破坏民族团结、挑起民族矛盾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优秀等次名额应在机关内各职务层次公务员中合理分配,比例要大体平衡,不得相互占用。

第三章 考核机构

第十三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人员、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共同组成。年度考核委员会主任(组长)由机关领导担任,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受机关负责人的授权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

(四)审理本机关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复核申请;

(五)研究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 四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或工作总结。各地各单位可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确定相应的范围进行总结或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要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期间不停止考核等次的执行。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级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并将本机关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等次以上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嘉奖、记三等功的,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别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不能再降低时,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

退。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其降职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降职后,其级别和工资的处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近三年考核有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和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的,均不得参与评奖记功。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主管机关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公务员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试用期满后,在8月31日前转正任职的,参加当年考核并确定等次;在9月1日后转正任职的,次年起正常参加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录用前已在公务员(工作人员)岗位和事业单位工作并按照考核规定进行了考核的,录用后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连续计算,录用前考核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七条 对录用前在企业工作的,录用当年对其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但考核年度从当年算起,不与以前连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九条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三十条 援藏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受援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中,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占受援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

第三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考其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定为称职等次。

第三十二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三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在本考核年度内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不参加考核。

第三十五条 女性公务员产假期间免于考核,视产前表现确定等次。

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七条 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其表现作为解除行政处分的依据。6月30日前解除处分的,参加当年考核确定等次;7月1日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正常参加考核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八条 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十九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其晋升级别的工资档次的年限顺延。

第四十条 因公致伤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公务员,按规定不参加考核,除特殊情况外,本考核年度可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四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一)        不按规定内容和标准考核的;

(二) 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的;

(三)  不按规定使用考核结果的;

(四)  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复核及申诉的;

(五)  在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的;

(六) 有其他违反考核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实行审核备案制度,各地各部门在每年的11月底前将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审核备案登记表》、《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未确定等次和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单》(各一式两份,详见附件)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经审核合格盖章后,方可兑现公务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和年度考核奖金等相关待遇;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凡未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不得办理与考核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西藏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西藏自治区人事厅2003年11月28日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藏人发[2003]123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公务员年度考核审核备案登记表

3.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名单

4. 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人员名单

5. 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人员名单

6. 公务员年度考核未定等次中受处分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