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出台新规保护西藏水生态环境

20.10.2014  10:44

  记者在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了解到,近年来西藏不断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制定各项严格的管理制度,自2001年启动实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以来,仅“十二五”期间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00平方公里。

  西藏作为我国乃至南亚、东南亚地区的重要江河源和生态源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长江、布拉马普特拉河、恒河、湄公河、萨尔温河、印度河等重要河流都源于或流经西藏,出国境水量达到3497亿立方米,约占西藏全区地表水资源量的80%。

  据了解,西藏在流域5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流有6418条,流域面积在1万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流有28条,水能蕴藏量达2.01亿千瓦,可开发量1.1亿千瓦。

  为保护西藏水生态环境,西藏颁布实施了《西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西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涉水工程实行规划同意书制度,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全面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排污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三条红线”,制订了《西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并分解完成了地(市)“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制订了《西藏水土保持规划》等多部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规划,颁布了《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

  西藏稳步推进重点项目水资源论证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积极开展工业取水用户执法检查。

  目前,日喀则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已经完成,昌都、那曲水资源生态补偿试点正在推进。

     (责编: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