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0.03.2017  23:36

        工会会员是指在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承认工会章程的工薪劳动者,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均可申请加入工会为会员。职工加入工会,必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二、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来源:教育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