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08.12.2015  16:49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老工伤人员纳入

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藏人社厅发〔2011〕126号

2011年10月27日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办事处老干部老工人服务处、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社会保险管理局:

我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已接近尾声,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将党和政府对老工伤人员的关怀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无伤残证等原始材料老工伤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因我区的老工伤人员有的未能享受工伤待遇,部分因工受伤的老工伤人员也没有办理《职工因工伤残证》,同时因多种原因造成因工受伤人员的原始材料遗失,但确属于因工受伤,这部分老工伤人员应当纳入我区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无伤残证等原始材料老工伤人员资格认定需提交其因工受伤时在场证人的证明(两人以上)、所在单位以及主管单位的证明等材料,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并在其单位公示7天后予以确认。资格认定后,按现行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纳入我区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二、明确职责范围,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我区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已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因公致残(负伤)且按照民政部确定的抚恤金标准领取抚恤金的公伤人员,不再纳入我区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再次建立周报表制度,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为落实责任,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关于再次实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周调度的通知》(人社工险便函〔2011〕45号)要求,再次建立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周报表制度,请各地(市)及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格办社会保险管理局于月3日、10日、17日、24日、12月1日、8日、15日、22日、29日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周报表》(附表1)以及《西藏自治区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支付情况汇总表》(附表2)及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