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第五批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始申报

22.12.2016  11:06

为进一步加强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日前,自治区文化厅向自治区群艺馆(区非遗保护中心)、区直各项目保护单位及各市(地)文化局下发通知,即日起开展第五批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

推荐申报项目应制定

切实可行的今后五年保护计划

21日,记者从自治区群艺馆(区非遗保护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自治区文化厅向自治区群艺馆(区非遗保护中心)、区直各项目保护单位及各市(地)文化局下发通知,第五批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即日起开展。

自治区群艺馆副馆长、区非遗中心副主任阿旺旦增介绍,推荐申报第五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应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有较长的历史传统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其次,推荐申报项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今后五年保护计划。推荐申报项目应在本次申报工作开展前已经列入各市(地)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另外,在第五批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中,对有维系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意义,但因社会生产生活方式转变或缺乏保护措施而处于濒危的非遗项目;在全区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非遗项目;有助于正确理解西藏各民族、各地区生活发展变迁的非遗项目;现有自治区级代表性名录中数量较少的类别,如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等非遗项目;有助于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非遗项目等应予以重点关注。

推荐申报材料须于

明年3月31日前报送至区文化厅

除了推荐申报条件之外,推荐申报名额方面,阿旺旦增介绍,各市地推荐申报项目数量不得超过25项,区直各单位推荐申报数量不得超过2项。

第五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按照各市地文化行政部门汇总所辖县(区)的推荐申报材料,按照推荐申报条件和名额,组织各市地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报经各市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统一报送区文化厅;区直单位推荐的申报项目,应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在地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区文化厅提出申请;各市地文化行政部门和区直单位,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所有推荐申报材料报送至区文化厅,越级上报或超过申报时限的一律不予受理等程序进行。

据了解,项目评审将重点考察项目今后五年保护计划。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纳入自治区级项目评审程序。推荐申报结束后,自治区文化厅将对项目基本情况和评审推荐意见进行公示,一经发现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情况,将被取消入选资格。

(责编: 郭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