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厅关于2017年1月22日——2017年3月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23.03.2017  04:4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1月22日——2017年3月9日我厅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3月10日——2017年3月1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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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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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藏玉龙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玉龙铜矿3000t/d选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藏环审〔2017〕11号

2017/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