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放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8年本)》的通知

09.07.2018  13:50

各地(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部1号令,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我厅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再次进行调整,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执行,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环境保护局应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公告目录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对于我厅下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建设项目,不得层层下放到各县环境保护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环境准入,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认真落实环评审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各地(市)环境保护局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名录》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规范环评审批行为,遵守环评审批程序,坚决杜绝“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积极主动做好环评审批服务,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服务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服务企业合法经营。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目录执行,目录内已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各地(市)环境保护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有关要求,完善审批人员管理制度,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提高环评审批效率,严禁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环境保护部门的良好形象。

五、我厅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地(市)环评审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各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情况的指导和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的监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