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对派驻机构廉政谈话规定11种必谈情形

19.10.2016  12:08

近日,为进一步增强派驻机构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深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西藏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印发了《中共西藏自治区纪委派驻机构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的实施办法(试行)》,着眼于教育、警示和提醒,强化党内监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廉政谈话走向规范化。

谈话要求更明确。《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廉政谈话由自治区纪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定派驻机构副厅级纪检员、监察专员或纪检组副组长实施,面向驻在单位或综合监督单位全体党员、干部,重点是领导班子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等。明确要求谈话人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谈话人,根据有关规定从严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明确指出谈话对象须端正态度、积极配合,客观真实、认真负责地汇报情况、反映问题。

谈话情形更具体。《办法》具体规定了11种必谈的情形:在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方面存在搞变通、打折扣现象的;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方面存在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实的;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存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执行“六项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不严格,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制度不严格,在干部选拔、交流、轮岗和职称评定中,干部群众反映集中的;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年度考核、民主评议、干部考察考核中,干部群众意见较多的;有信访举报反映但线索笼统不具可查性的;宗旨意识淡薄,责任担当不够,履职不到位、工作滞后的;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应当开展廉政谈话的情形。

谈话程序更规范。为确保廉政谈话有章可循,取得实效,《办法》作出了更加规范的设计。廉政谈话需拟定方案,提前确定集体谈话或单独谈话方式,确定谈话对象和谈话提纲。谈话要把准时机、摸准情况、定准主题、找准定位、辨准是非,避免走形式走过场,确保谈话质量。谈话后形成谈话记录,主要包括时间、地点、谈话人、谈话对象、记录人、谈话原因、谈话内容等7项内容。根据需要将谈话情况向驻在单位或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汇报,同时按照《自治区纪委通报工作和下级纪委向自治区纪委报告工作办法(试行)》精神,每月将廉政谈话情况一并纳入工作报告中。针对需要整改的问题,谈话对象应在谈话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2个月内进行集中整改。通过廉政谈话,发现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线索的,派驻机构应同时向自治区纪委和驻在单位或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报告。(西藏自治区纪委)

(责编: 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