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日县达瓦顿珠无照经营案

18.11.2016  04:35

    山南桑日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藏桑    工商 处  字[2016]第001号

当事人:达瓦顿珠

经营场所:桑日县绒乡程巴村

201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着装整齐,出示执法检查证)时,发现桑日县程巴村有花岗岩加工厂在未经工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事无照经营活动。

经查,该花岗岩加工厂从2015年9月9日起,所持有的桑日县程巴花岗岩加工厂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继续从事经营活动,长达六个月。当事人承认其违法事实,并表示积极整改,尽快补办相关手续(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确定,证据确凿,违反了《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拟决定要求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限期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对其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南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桑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二○一六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