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考核制度

21.07.2014  18:31

2013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引起各地(市)行署(政府)高度重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台相应措施,为即将开展的环保考核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截至目前,日喀则地区出台了《日喀则地区环境保护考核办法(试行)》,山南地区出台了《山南地区实施<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考核办法(试行)>细则》,林芝地区行署办公室印发了《林芝地区环境保护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阿里地区环境保护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阿里地区乡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拉萨市环境保护考核办法正在制定中,近期将出台。

      我区省、地两级政府部门制定并将实施环境保护考核办法,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将更有利于我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事业的全面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加强,确保我区生态环境持续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