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月1日起西藏将与全国同步实施宪法宣誓制度

27.11.2015  12:42

    (记者 玉珍)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区将与全国同步施行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公开宣誓。

    根据《办法》规定,我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的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办法》要求,宣誓仪式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宣誓人员着正装、民族服装、职业装。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宣誓人应当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桑珠表示,制定我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具体体现,是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的现实需要,对于进一步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增强履职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