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07.07.2015  13:08

  日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行业管理,牵头建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全区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组织制定地方行业标准,自治区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机构或经营性处置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及当地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规程并严格执行,规范建立入场垃圾、消毒药品使用、覆盖用土等管理台账,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并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营,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管理办法》指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按照“谁生产、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我区进一步加快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提高运营管理水平产生积极作用,对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