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09.10.2015  07:08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我区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确保社会保险补贴发挥应有效应。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一、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吸纳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我区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我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申报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纳的费用。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个人承担,由申报单位实行代扣代缴。

三、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申报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两年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在合同或协议期限内给予申报单位30%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报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三年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在合同或协议期限内给予申报单位40%社会保险补贴;

(三)申报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五年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在合同或协议期限内给予申报单位50%社会保险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社会保险补贴资格认定申报单位在录用高校毕业生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补贴资格认定。

1、书面申请;

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4、《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有关材料。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合格后,向申报单位出具社会保险补贴资格证明。、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 社会保险补贴采用代费券形式、实行按月发放,由申报单位

持社会保险补贴资格证明和上月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凭证,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社会保险补贴代费券。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

(三)代费券的使用 申报单位按月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所吸纳的高校毕

业生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申报核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将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和代费券一并上交。

五、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时间

(一)2009 年 1 月 1 日以前吸纳高校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从 2009年1月起执行。

(二)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吸纳高校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为 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当月起执行。

(三)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5年。

六、其它事项

(一)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认定

中小企业: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

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精神执行。

非公有制企业:由社会民间团体、个人、家庭、家族及其他非官方组织经营管理的企业。

(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申报单位从发薪之月起,为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终止就业; 2、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如出现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形的,申报单位应在7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申报单位、个人及有关部门弄虚作假、渎职、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