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2014年以来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111名干部问责

14.08.2016  21:10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西藏自治区纪委印发《关于在全区各级纪检机关集中开展“一案双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规范问责处置方式和程序,严格问责处置要求。

通知要求全区各级纪检机关再次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2014年以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腐败案件背后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清查,督促各级党组织真正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扛起来,把从严管党治党任务落到实处。

规范问责处置方式和程序。建议及初核,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案件的执纪审查部门提出“一案双查”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开展初核。立案及调查,对经初核需要立案审查的,按违纪案件程序履行手续,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定责处理,承办“一案双查”问题线索的执纪审查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明确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提出问责建议,移送审理室并提交纪委常委会议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党组)作出问责决定。问责方式分别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严格问责处置要求。自治区纪委机关和各地市纪委要加大“一案双查”的工作力度。自治区党委巡视办向自治区纪委提供妨碍、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被巡视党组织整改巡视反馈意见不力的问题线索。需要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相关领导给予纪律处分的,必须统一报自治区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防止处理畸轻畸重。

2014年以来,西藏全区已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10家单位和111名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8人,组织处理83人;对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4个纪委和3名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组织处理3人,释放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西藏自治区纪委)

(责编: 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