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法律法规条文

09.07.2016  04:26
 

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法律法规条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治理拖欠公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劳动保障领域的违法活动,进一步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西藏自治区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现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作如下宣传:

一、工资类:

1、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法

2、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

3、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法

4、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

5、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劳动合同法

6、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合同法

7、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法

8、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9、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面向社会公布。因此,劳动者要清楚自己所在省份、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自己的得到的工资低于该标准,即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最低工资规定

10、第五条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1、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12、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1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14、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二、社会保险类:

1、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

2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法

3、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

4、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法

5、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

6、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社会保险法

7、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

8、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

9、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

10、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具有法律强制性,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人身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

三、劳动合同类:

1、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法

2、第十七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依法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劳动法

3、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法

4、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法

5、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建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

6、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1)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限,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指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

8、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

9、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

10、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

11、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

12、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

13、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其他类:

      1、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法

2、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

3、第四十七条新增加了两类案件为终局裁决:第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第二类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法

4、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5、第五十一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6、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投诉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和被投诉的用人单位;二是有明确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三是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和接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四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五是对超过法定期限后才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立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7、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8、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