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旁听规则

24.10.2014  13:48


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旁听规则


 


第一条   为增强调解仲裁工作的严肃性、透明性、民主性,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调解仲裁工作作风,保障仲裁公正。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调解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公开审理调解仲裁案件,除特殊情形外,公民可以参加旁听。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精神正常,衣着整洁,应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经允许后参加旁听。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一)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人和饮酒后的人;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


(四)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妨碍仲裁庭秩序的人。


第四条   公民参加旁听,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并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第五条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进入仲裁庭、退出仲裁庭和宣布仲裁裁决时,旁听人员应全体起立。


第六条       旁听人员进入仲裁庭后,除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走动和出入。


第七条       公开审理仲裁案件,新闻媒体的记者凭记者证参加旁听;经首席仲裁员允许,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第八条         旁听人员须自觉遵守以下仲裁庭纪律:


(一)提前5分钟到庭,并在指定座位入座;


(二)未经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三)不准进入仲裁审理区;


(四)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仲裁活动的言行;


(五)不准发言、提问;


(六)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七)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九条   对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员,经仲裁员口头警告制止的继续旁听,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依法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旁听人员对仲裁庭审活动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之后,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仲裁庭提出;


第十一条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办理本案的仲裁人员、记录员和仲裁参加人参加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仲裁庭;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