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风险告知书

28.10.2015  12:29
 

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风险告知书

为方便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有关规定,现将常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提示如下:

一、仲裁主体不适格或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有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申请的风险。 

 二、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并符合受理范围,否则有不予受理或得不到支持的风险。

  三、申请超过仲裁时效,有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的风险。

  四、被申请人超过答辩期间提出反请求或管辖异议的,有不被受理的风险。

当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的,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证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证明特别授权事项的,仲裁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有不被受理的风险。

  六、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有不被受理的风险。

  七、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申请人有被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风险,被申请人有被按缺席裁决的风险。

  八、举证方不能充分提供证据或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其主张的事实有可能不被认定甚至面临仲裁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

  九、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有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的风险。

十、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别情况下也可以提供仲裁委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提供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因当事人在《申请书》、《答辩书》中载明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致使仲裁委员会无法送达相关文书,当事人可能面临不利的后果。

  十二、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审计、评估、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有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裁决后果的风险。

  十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或非终局裁决不服,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导致诉讼权丧失的风险;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导致诉讼权丧失的风险,用人单位不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有导致撤销权丧失的风险。

  十四、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的,有丧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