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次性告知书

28.10.2015  12:29
 

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次性告知书

      当你准备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时,请仔细阅读本材料,以便你了解仲裁活动中的相关规定,方便你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须知


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

2.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所提争议是否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5.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二、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各一份)

(1)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有效的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

(2)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

(3)仲裁申请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2.其他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企业信息查询单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3)如有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提交相应委托手续。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通讯地址,如果地址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如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或代收人拒绝签收的,导致仲裁文书未能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3.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文书材料均应使用A4纸张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