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05.04.2016  13:28
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清单项目事项》,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规范我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切实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是《劳动合同法》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的法定职权,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监管、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设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的重要性,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二、严格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一)明确管辖权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在自治区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区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地(市)和县级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和监督检查。

(二)落实责任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具体负责管辖权限范围内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审批监管职能,落实具体承办机构,配备具体经办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按照明确的管辖权限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权责统一。

(三)规范工作流程。一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细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流程。二是对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做好前置审批,并按时限要求依法办结。三是围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准予、变更、延续等各个程序环节正确规范使用法律文书。四是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将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监督电话等通过制作悬挂公示牌或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布等形式对外公开。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三、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和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要采取主动联系、上门服务等方式,指导其依法完善各项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帮助其尽快完成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工作。对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要加强指导和服务,为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提供便利。同时,要加强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指导其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认真做好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对确实无法达到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条件、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取得行政许可后依法未被准予延续或被撤销、吊销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其和用工单位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妥善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对少数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可能出现的规模性裁减人员或退工的行为,要本着稳慎原则依法予以规范和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下发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2016年4月30日前依法按规定申请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本通知下发后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管辖权限范围内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负责印制,统一编号规则。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刻制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三)区外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区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区外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区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许可机关撤销、注销、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及时告知工商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严格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相关要求,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用工单位基本情况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各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及其比例情况,督促各类用工单位严格在规定比例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六)自2016年起,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每年对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本地区劳务派遣情况年度报告,并于次年3月20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891-6845795    6863837(传真)

附件: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

4.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样本)

5.  受理决定书(样本)

6.  不予受理决定书(样本)

7.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8.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9.  不予变更决定书(样本)

10.不予延续决定书(样本)

11.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样本)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