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促就业创业定点技能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03.07.2015  11:34
 

          西藏自治区促就业创业定点技能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藏人社厅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促就业、创业定点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是指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组织认定的各类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促就业、创业技能培训,适用于我区各类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并由各级财政承担全部或部分培训补贴资金的实用技术、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

第二章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

第四条  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我区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业(部门)培训中心、培训基地可自愿申请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根据属地化管理和“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原则,由主管部门推荐,地(市)级以上(含地、市,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认定,其中区属职业院校、民办培训学校(机构)、行业(部门)培训中心、培训基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地(市)级以下职业院校、民办培训学校(机构)、行业(部门)培训中心、培训基地由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实用技术类定点培训机构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等职能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经相关行业(部门)批准设立的培训中心、培训基地,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等职能部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其办学时间视同办学经历(下同)。

(二)有2年以上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的办学经验,具有稳定的专业师资队伍和信息化管理条件。

(三)年培训规模500人以上,常设培训工种(项目)不少于4个,具备相应的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能够解决不少于80人的食宿能力,且食宿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属租用场所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近2年来无违反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规定的不良记录。

第七条  申请认定就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2年以上培训工作经验。

(二)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三)具备开展技能培训的管理队伍和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按照培训内容(培训工种)每工种2名教师(其中1名理论教师、1名实习指导教师)进行配备,教学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教师占教师队伍总数的1/3以上。

(四)具备承担培训工种(项目)相应的教学设备、理论教室、实训场地和学员活动场所,理论教室和实训场地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理论课标准化教室总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具备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等教学设施齐全;实训场地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能够解决不少于100人的住宿和就餐问题,且食宿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属租用场所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五)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得力,近2年的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初级以上技能鉴定合格率达到8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以上。

(六)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开设的专业和课程的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符合国家相应职业标准规定。

(七)近2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投诉、举报、处罚或被列为年检整改单位记录。

第八条  申请认定创业培训类定点培训机构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三)有2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及服务的经历,并能提供培训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培训业绩突出。

(四)配备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并取得国家或自治区颁发职业资格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以及从事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的相关人员,专职教师占教师队伍总数的1/3以上,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职创业指导师,1名以上专职创业服务人员。

(五)有固定的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培训场所,其中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教室(需配备课桌椅、黑白板、电脑、投影仪等必备教学设备)不少于80平方米,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实训场地总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能够解决不少于50人的住宿和就餐问题,且食宿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属租用场所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六)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机制和措施,能为培训学员提供有效的创业跟踪指导和服务。

(七)近2年来无违反创业培训和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投诉、举报、处罚或被列为年检整改单位记录。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定点培训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作为定点培训机构的报告;

(二)《西藏自治区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表》;

(三)批准的办学文件、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四)培训工种(项目)的师资配备、聘用专职教师的劳动合同;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副本复印件;

(六)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招生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七)培训机构法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主要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花名册;

(八)培训机构的注册资本、资产证明材料;

(九)培训、实习场地证明,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场地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

(十)准备申请财政补贴培训工种(项目)内容,包括:开设职业(工种)、培训规模、课时安排、教学计划大纲、培训教材、师资状况、考核方式、实训设施设备、培训后就业安置及食宿条件等情况;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

(一)提交申请。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行业(部门)培训中心、培训基地,按照认定条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按照隶属关系,统一向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组织评估。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和培训机构布局合理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并对申请对象的办学资金、师资状况、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教学计划大纲等进行实地检查复核,提出初审意见。

(三)评审复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将初审意见提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的专家评审组,确定拟认定培训机构。

(四)社会公示。拟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审核认定。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审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机构作出认定决定,发文向社会进行公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定点培训协议,明确定点培训项目、时间和双方责任、义务,并颁发“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或就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或“××市(地区)职业技能培训或就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标牌。

第十一条   各地(市)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应在认定结束7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认定一次,在开展认定年度的3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认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有效期内如要开设新的培训项目,须按照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程序重新提出认定申请,经现场考察评估后确认,其有效期不变。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各自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到基层办班,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培训能力。

第十四条   享受财政补贴的培训项目必须交由相关具备资质的定点培训机构承担,未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不具有承担财政补贴培训项目的资格。

定点培训机构须专机安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并专线实现联网,确定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各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培训对象资格审核工作,凡不符合规定的对象培训后不能享受财政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办班管理

(一)开班申请。定点培训机构根据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办班,确定班次和开班时间,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主管部门提交开班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培训或培训项目不在认定范围的,不能申领培训补贴。开班申报材料包括:

1.《定点培训机构开班申请表》;

2.《培训学员信息登记表》;

3.《培训学员花名册》;

4. 当期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目标、起止时间、人数、职业(工种)、使用的教材、课程安排表、考核考试方案、职业技能鉴定方案、培训补贴申报预算以及教师上课安排等。

(二)教学管理: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中明确的教学课时和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培训教学工作,不得随意缩减培训课时,降低培训要求,不得随意改变上课时间与内容,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向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定点培训机构实际操作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60%,并适当增加职业指导、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消防安全知识、生产安全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求职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培训,确保培训效果和质量。

(三)结业管理:每期培训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主管部门提交结业申请。

(四)考核管理: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双证”制度,培训结业考试,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考试合格者,由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符合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由各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组织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地(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享受免费鉴定补贴。

(五)台账管理。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培训台帐,记载参训者基本情况(包括参训人员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及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结业考核、技能鉴定、就业证明等情况。

(六)档案管理。培训考核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要做好培训资料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存档资料包括: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资料、培训班开班申请资料、培训班名册、考核鉴定结果等,档案保管年限应在10年以上。

(七)财务管理。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规定申报、使用培训补贴经费,严禁挤占挪用和骗取培训补贴,并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及时拨付培训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师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实行培训师资确认制度,建立师资库。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巡查,对定点培训机构开班情况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现场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清点培训人数,检查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条件是否与计划相符,检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教学管理、师资资格、教学教材和考勤记录。要建立考评机制,以培训合格率、鉴定合格率、就业率等为考核依据,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不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培训工种(项目)安排、年度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在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年审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年审材料包括:

(一)关于要求对培训机构进行年审的请示。

(二)开展培训工作情况报告。

(三)执行培训计划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年内办培训期数、每期培训起止时间、培训人数、培训的职业(工种)、使用的教材、考核考试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情况以及教学大纲、课程教案、培训目标等。

(四)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培训补贴申报情况。

(五)培训学员结业后就业、创业情况。

第二十条   在检查评估中,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一)未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擅自开班培训的;

(二)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

(三)培训内容与培训计划不符的;

(四)培训学员参加鉴定考核时,发现3人以上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或者身份证与上报学员名册不符的;

(五)经电话回访和现场询问,发现回访对象未参加培训的;

(六)未按规定做好资料上报和存档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支付相关培训补贴,已经拨付的予以追回:

(一)经现场检查,发现同一培训班2次以上未按规定时间上课的;

(二)鉴定考核时,发现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或与上报学员名册不符的人数达到5人的;

(三)经电话回访和现场询问,发现同一班级名册内未参加的人数和无法联系的人数超过抽查人数50%的;

(四)同一班次被书面警告两次的。

第二十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并且在2年内不得申请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一)连续1年未开展培训的;

(二)连续2年,每年培训人数均未达到200人的;

(三)经查实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的;

(四)一个年度内书面警告5次以上的;

(五)不履行培训协议内容,不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培训,且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六)将定点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的;或进行合作办学的;

(七)管理混乱,违规收费,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被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通报或各种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或冒领财政培训补贴的;                                                                                                                                                                                                                                                                                                                                                                                                         

(九)培训合格率达不到90%以上,或培训后6个月内就业(创业)率(以申报培训补贴的人数及其中就业人数作为统计依据)低于50%,经同级人社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6个月内仍达不到50%以上的;

(十)未按规定提交年审材料或年审评估不合格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搞虚假培训,骗取或冒领培训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培训补贴,撤销定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定点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涉嫌犯罪,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