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安置地点、工作分配(就业)和待遇相关规定

28.10.2015  12:29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安置地点、工作分配(就业)和待遇相关规定:

一、安置计划

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取得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地安置。

5、选择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6、夫妇同为军队转业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7、选择自主择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含1、3、4、5和7的情况)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三、工作分配(就业)

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含非领导职务)。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方式安置。

四、待遇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计发办法,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和未就业期间的冬季取暖费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