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试行)

20.07.2015  11:24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党风

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试行)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工商工作实际,制度本规定。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在区局党委领导下,一般由区局党委主要领导、区纪委驻区工商局纪检组组长和监察室主任约谈,监察室负责具体承办。约谈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汇总三个阶段。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为了解沟通情况、督促指导工作,及时提醒警示,对全区各级工商系统党政主要领导人、机关各处室负责人进行的约见谈话。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一般采取与被约谈人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遇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采取集中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及时传达、不及时安排部署、不及时督促落实的;

(二)党委(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不敢抓不敢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的有关规定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

(四)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管辖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且后果、影响较大的;

(五)对本部门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或未按期完成案件查办工作的;

(六)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的,出现“四风”问题的。

(七)区党委和区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

(八)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第四条 中央纪委、区党委、政府和区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一般由驻区工商局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提出。纪检监察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认为应当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的,提出约谈的书面建议,报监察室主任同意,由纪检组长审定。

第六条 驻区工商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的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领导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方案,针对谈话对象情况和主题起草谈话提纲,报纪检组长审定。

(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应提前将谈话主题、要求、时间、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通知被约谈对象。

(三)谈话中,纪检监察室应做好谈话记录。

第七条 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以及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被约谈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被约谈人责任。

第八条 被约谈人接受约谈,应当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并表明态度。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当将整改措施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纪检监察室。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整改结束后,要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纪检监察室将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向主谈领导报告。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室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第十条 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具体、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重新整改,对整改不认真且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一年内被约谈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由驻区工商局纪检组商区局政工人事处,向局党委建议对其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室相关工作人员对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内容应严格保密,对违反纪律要求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驻区工商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