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的通知

10.07.2015  21:06

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

资格限制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

按照《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工作的通知》(办字【2015】74号)要求,

全区各级工商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截止目前,全区已完成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企业4户,还有54户尚未完成变更:承诺于7月10日前办理变更2户;已办理注销登记1户;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期届满2户;补录黑牌数据库数据项缺失1户;法定代表人入狱,无法处理1户;任职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变更25户;名存实亡22户。

为认真贯彻总局通知精神,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工作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变更的24户企业,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在业务系统列入警示信息,提示该企业在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之前,不得办理其他工商登记业务。

二、对确认为名存实亡的22户企业,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任职限制期届满的2户,不再对企业进行处理。同时要及时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不再延长限制时间。

四、对上述企业的限制措施务必在2015年7月12日之前完成,涉及22户名存实亡企业的吊销工作也必须在2015年7月12日前启动。

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的,要按照总局数据汇总要求,即时将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管理系统,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今后,要依托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牌数据库,依法对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职资格限制,以此来提升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促进企业法定代表人勤勉履行职责义务,提高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威。

 

 

 

                                                        2015年7月6日

 

附件1:应按规定处理并录入警示信息的企业名录

附件2:应吊销的企业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