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交通、公安:未办《许可证》超限货车要原路返回

10.11.2015  12:11

    记者9日从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获悉,为有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公路、桥梁等道路基础设施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区交通运输厅、区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自11月6日起施行。

    货运车辆装载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执行,严禁超限运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货车严禁超载

    据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一直以来,全区各地(市)交通运输局都在开展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治理。

    从今年7月份开始,我区交通、公安两部门就开始协商、制定联合开展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进行治理处罚的统一认定标准,并于11月份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明确规定: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20吨;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40吨;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50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55吨。未列入国家规定车辆生产目录的悬浮轴车辆,或经检测悬浮轴不具备落地承载行驶能力的车辆,在超限超载检测时,其悬浮轴一律不计入总轴数。悬浮轴属于私自加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责令其当场拆除悬浮轴。

    “在该通告中还有一条规定是以前其他法律法规中所没有的,那就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货运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载重量进行装载,严禁超载。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的超限货运车辆,严禁上路行驶。”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在以往的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一旦发现超限运输车辆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一般处理的结果就是采取罚款等措施,货运车辆还是可以通过的,但新规定出台后,对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的超限货运车辆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执法过程中,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的超限货运车辆一旦被查,必须原路返回,严禁进入(出)我区境内。

    交通、公安部门不得重复处罚

    据了解,在该通告中还有一条规定也是以前法律法规条例中所没有的:在同一检测站点内,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处罚,只能由一个部门执行;对同一货运车辆的同一超限超载行为,已被交通、公安部门中任何一个部门处罚,并出具处罚决定书和与当前货运总重一致的卸货记录单的,不得重复处罚。而且交通、公安两个部门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处罚,一律按照一般程序执行。

    执法部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要求,按照各自职责执法。自西藏自治区交通厅11月6日发布通告之日起,交通、公安两部门会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特别是在进入(出)西藏的各省际交通治超检测站和公安交通检查站严格实行联合执法的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上严格管控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出)西藏。

    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卸载和处罚工作由交通、公安执法人员共同组织实施,其中,公安交警部门主要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检测站点,维持检测站点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检测站点维护和管理、检测称重、卸载等工作。

    如果在联合执法过程中,有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道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应当主动接受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严禁聚集闹事、逃检冲关。”据上述负责人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