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东徐占军无照经营案

13.12.2016  17:17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亚工商处字【2016】第0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徐占军

注册号

540233600004601

单位

名称

亚东舒心商店

注册号

5402336000046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徐占军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亚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年8月23日

 

 

 

 

 

 

 

 

 

 

 

 

 

亚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亚工商处字(2016)第05号

 

关于徐占军无照经营案

当事人姓名徐占军,男,50岁,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邱城镇新井头村。现住址亚东县粮食局商品房,身份证号码为132124196604082137,联系电话为18189086698。

2016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市场检查中,位于亚东县定亚路的亚东舒心超市,当事人徐占军,核准的经营范围是副食、饮料、酒、水果、儿童玩具、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检查中发现大量的邮寄包裹、快递登记本及与快递相关的工具,经进一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圆通”快递业务。当事人经营的该店检查当日没有快递行业的营业执照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调查人员调取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快递业务的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在现场调取的快递包裹及相关快递工具的图片资料6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快递的实情;

证据四: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快递业务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调取了圆通快递业务的登记本,共10张。证明当事人从事快递业务。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提供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本局认为:《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当事人在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而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快递业务,并且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而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快递业务,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2016年8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亚工商告字【2016】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对照》对关于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且不具有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或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情形,并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下,无照经营时间在30日内,同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依照经营额在一万元一下或者无照经营时间在30日内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亚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日喀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西藏亚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