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州规范水资源管理 擅自开采将承担法律责任

25.08.2015  17:20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40条,明确了水资源监督管理的主体,规范了水源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行为,明确了破坏水资源行为的法律责任。

  按照《条例》规定,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的原则,科学统筹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节约、开发、利用和水害的防治工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江河、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进行保护,对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管理,建立水量、水质、水位和生态流量相结合的控制指标监测体系和考核制度体系。对水资源开发项目河段实行流量监控制度,水资源开发项目下游河道生态流量,不得低于河流多年平均流量的10%。

  《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修建危害、污染水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设置排污口、化粪池等与水源保护不相适应的项目;禁止擅自砍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禁止探矿、采矿、挖砂、采石、取土;禁止实施水葬或者其他丧葬,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垃圾等废弃物;禁止放牧、屠宰畜禽,丢弃动物尸体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放养水生物种,钓鱼和其它可能造成污染的活动或者行为。

  《条例》规定,开采、使用矿泉水、地热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探矿、采矿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地下水源减少或者枯竭、地面塌陷的,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在河道、湖泊、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依法办理审批。单位和个人在河道、湖泊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并依法缴纳排污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河道采砂采石许可证,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并按照规定缴纳河道采砂采石管理费。

  《条例》规定,使用公共供水且月用水量达到一百立方米以上和经营性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特殊用水的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批准的取水建设项目2年内不开工的,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取水许可。

  《条例》规定,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和计划用水,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科学配置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对拒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取水数据的,按照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条例》还对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