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州临潭县能源办原主任因挪用公款终审获刑4年

14.07.2015  18:37

  临潭县能源办原主任何启龙在任期间,指使单位会计采用虚列支出手段,将国家投资用于沼气建设的国债专项资金倒入单位私设的“小金库”,致部分资金受损;同时挪用公款25万元。7月13日,记者获悉,甘南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以何启龙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临潭县法院一审认定,生于1967年的何启龙逮捕前系临潭县能源办主任。其在任期间,指使单位会计冯志财(另案处理)采用虚列支出手段,将沼气建设专项资金以运费、材料费、三改工资、支付砖款和其他名义转移至单位小金库,共计555.548万元。此后,又以电话费、水电费、餐费、车辆费、房租、礼品、旅游门票、购置办公房等形式实际开支总计4306169.12元,以上支出做了账外资金支出凭证。其余款项何启龙挪用25万元、支出票据丢失1.2万元、移交下任会计现金、借据、支出单据354835元、被冯志财隐匿侵吞632475.88元。

  2011年5月,何启龙向会计冯志财借公款25万元购买住房,在临潭县检察院介入调查后补写借条,于2014年2月19日归还单位,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达2年8个月。何启龙于2014年12月11日被逮捕。

  原判认为,何启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反规定,指使单位会计采用虚列支出手段,将国家投资用于沼气建设的国债专项资金500多万元倒入单位私设的“小金库”,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何启龙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5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故判决被告人何启龙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宣判后,何启龙不服,提出上诉。

  甘南州中院二审作出裁定,认为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5万元长达2年多供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存在向单位正常借款的情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记者)

  原文标题:将国家555万元倒入单位“小金库”,挪用公款25万元 临潭县能源办原主任终审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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