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藏汉语文翻译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

06.02.2015  12: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和业绩的综合评价。藏汉语文翻译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助理翻译和翻译,由个人自愿申请,主管厅局人事部门和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经藏汉语文翻译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或由主管厅局人事部门或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委托函,经自治区编译局藏汉语文翻译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组织考察、公示后,由主管厅局或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初、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藏汉语文翻译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程序应当包括审核、答辩、评议、投票等环节。

第四条 转评本系列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转评。转聘期满1年后,可按照本细则规定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进修期满后,取得相应证书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树立为民宗旨,全心全意为西藏各族人民服务;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藏汉语文翻译系列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研究生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2.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及以上。

3. 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及以上。

4. 获得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及以上。

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聘任藏汉语文翻译系列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申报藏汉语文翻译系列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

2. 获得本专业硕士学位满1年及以上。

3. 获得本专业研究生学历,聘任本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及以上。

4.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聘任本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及以上。

5. 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聘任本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及以上。

6.获得本专业中专学历,聘任本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及以上。

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学位),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九条 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条件

申报藏汉语文翻译系列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掌握藏汉语文翻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具有完成一般性翻译工作的能力。能完成一般性笔译和口译工作,从事笔译应完成一般难度的藏汉文互译,语法基本正确,文字比较通顺;从事口译应能基本表达原意,用词、用语基本正确。

      2.任现职以来,年翻译量达10万汉字以上。

3.掌握一门外语作为评聘职称的参考条件。

申报藏汉语文翻译系列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较为熟练地掌握藏汉语文翻译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具有独立完成翻译工作能力,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能独立承担一般性材料的笔译和一般会议的口译工作,语言流畅、译文准确,并能指导初级翻译人员工作。

2. 任现职以来,年翻译总量达15万汉字以上。

3. 掌握一门外语作为评聘职称的参考条件。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发表论文条件

申报藏汉语文翻译系列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做论文要求。

申报藏汉语文翻译系列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报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1篇藏汉文翻译专业方面的论文。

      第十一条 考试条件

申报藏汉语文翻译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自治区人社厅和自治区编译局统一组织的政治科目和业务科目职称考试。

县以下(含县)藏汉翻译人员具备上述条件者可免于考试,直接申报职称。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条件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关于加强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申报时达到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不予申报:

1.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

2.近五年来有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课时未达到规定的天数或学时者;

4.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者;

5.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6.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者;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其他情形不能申报者。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在藏汉语文翻译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在本专业领域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破格条件提出破格评审申请,报本主管厅局政工人事部门或本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再按照程序参加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破格申请,须任现职满两年。

第十五条 藏汉语文翻译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主编、独立或合作撰写出版译著、专著1部以上(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合作撰写的专著,本人每部完成字数不少于4 万汉字),或独立撰写并出版学术专刊、论著1部以上。

2、获国家级专业奖项一等奖排名前六位、二等奖排名前三位,省部级专业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三位人员(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排名为准)。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一式3份;

2.任现职以来每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

3.本人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考试合格通知单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代表论文、论著原件及复印件;

6.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应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

原件由地市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主管厅局政工人事部门审核,如果委托自治区编译局藏汉语文翻译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所有复印件上须加盖审核部门公章后才能上报。

第十七条 推荐、委托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推荐材料1份;

2.委托评审函1份;

3.《推荐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加盖公章)1份和电子版。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及组成人员要求

初、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须由具备较高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不少于9名专家组成,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任期3年。评审委员应严格掌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对弄虚作假骗取任职资格者,应予取消。

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区编译局派员监督指导。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通过,评审未通过的不得复议;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要遵守纪律,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泄露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评委本人及其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建立评审工作记录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审情况和投票结果等。评审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在申报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呈报表》评审委员会意见栏中如实填写评审结论和投票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二条 评审收费标准

初、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费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西藏自治区编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