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23.10.2017  19:21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相关单位政工人事部门:

参加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学时也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近期,部分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行文我厅,请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有关公需科目学时问题,也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反映因驻村驻寺等原因,未参加公需科目学习,要求补学2016年公需科目。对此,经研究,为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工作,现就参加职称评定应达到继续教育学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15年10月,国家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明确规定:“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为贯彻落实国家人社部第25号令,保障我区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参加公需科目学习,自治区人社厅于2016年4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在线学习的通知》(藏人社发〔2016〕46号),并向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开通了“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 2017年3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区人社厅印发了《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藏人社发〔2017〕37号),该办法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30学时。”同时该办法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各地市人社局、区直相关单位要加大对继续教育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对2016年度公需科目补学安排

针对因特殊原因,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未能完成2016年度公需科目学习学时问题,为充分发挥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经与人社部国培网沟通协调,拟再次开通2016年公需科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学。目前未完成2016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的,可登陆“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参加补学,2016年公需科目培训补学时间自2017年10月23日开网起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同时,2017年公需科目培训学习时间也自开网起延长至2018年4月30日。请需补学补考的专业技术人员务必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规定学时任务。

因继续教育学时不够,未能参加职称评审的,补学完成规定学时后申报参加下一年度职称评审。

三、建立继续教育与职称评审相衔接机制

为严格执行人社部25号令及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促使专业技术人员自觉主动提升自身整体素质,自2016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每年完成90及以上继续教育学时(其中含30公需科目学时),未完成一个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含公需科目)的,延迟一年申报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此类推。各地(市)人社局、区直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统计、审核验证制度,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按时限、按学时完成每年继续教育学习任务。请全区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学习,今后不再安排补学,如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0月23日

 

(联系人:徐巍         联系电话:0891-6845889)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