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多部门将合作查办违反政治纪律案件

25.02.2015  16:54

   中国西藏网 讯  日前,西藏自治区纪委结合西藏办案工作实际状况,制定出台了《关于在查办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政治纪律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该《意见》要求西藏纪检监察、政法、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网信等机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查办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政治纪律案件的工作合力。

  据了解,《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协调联络机制。各级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要把组织、协调、指导违反政治纪律案件的查处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建立查办违反政治纪律案件工作联络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成员单位查办违反政治纪律案件工作信息,统筹谋划案件查办工作。纪检监察、政法、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网信部门要明确一个具体内设机构和一名联络人员负责协调联络,督促落实协调小组交办的事项,做到信息畅通,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运转;健全案件和问题线索通报移送机制。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网信部门要把掌握的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先对党员干部进行党内审查,情况属实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

  《意见》强调,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涉嫌犯罪或其他问题线索需进一步核查的,要及时移送审判、检察、公安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机关对既违反政治纪律又涉嫌犯罪的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判决后,要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把相关处理情况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组织和重点人专项工作中,发现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反政治纪律的,要把问题线索及时移送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网信办要密切关注自治区涉及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相关网上舆情动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党委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办案协作配合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反政治纪律案件过程中,需要提请审判、检察、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提供协助的,有关职能机关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全力协助配合。检察、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及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反政治纪律,需要纪检监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程序提前介入调查;建立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线索会商分析和案件统一审理机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实行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线索会商分析制度,组织分管纪检监察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的副书记集体会商,分析和排查问题线索,按照中央纪委规定的五类处置标准,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呈报纪委主要领导审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办理,需初核或立案的,应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结果要按规定程序向问题线索移送机关或部门反馈。对涉及面广、复杂敏感的政治纪律案件,自治区纪委要召开会议,集体进行分析研判。今后,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涉嫌违反政治纪律案件,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研究;下级纪委在作出处分决定前,一律先报自治区纪委案件审理室统一进行审理。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要加强对查处违反政治纪律案件的组织领导,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分工和工作措施,研究部署协作配合事宜,定期排查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线索,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办案工作,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纪检监察、政法、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等部门要本着团结教育大多数、严肃处理极少数的原则,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办案要服从服务于西藏反分裂斗争需要,对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复杂敏感问题和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请示汇报;执纪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特别是保密纪律,严格规范使用办案手段,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查处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政治纪律案件,原则上只在党内通报;需要公开通报的,必须向自治区党委履行报批手续。在协作配合中违反办案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要追究领导责任。(本文内容综合自西藏自治区检查网站、中国西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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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