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7月1日起调整电价拉萨居民用电每度提高3分钱

29.07.2014  11:44

    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了解到,为通过价格杠杆引导资源合理利用、电力企业优化发供电管理、电力用户节约用电,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7月1日起适当调整全区销售电价。调整后的电价,拉萨市普通居民用电平均提高3分钱,工商业用电每度平均提高8分钱,阿里地区电价有所下降。

    调整全区销售电价分为两种,一种是归并电价类别。我区中部、昌都、阿里电网统一实行6类电价,即:居民电价、商业电价、工业电价、非工业电价、农牧业生产电价、趸售电价。

    第二种是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两部制电价,即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基本电价指按安装的变压器容量,向商业、工业、非工业用电户,收取每月每千伏安10元的基本电价。居民用电、农牧业生产用电、趸售用电,不收取基本电价。电度电价指按电力计量表显示的电度量收取。

    各电网各类电度平均电价为:我区中部电网(包括拉萨市、日喀则地区、山南地区、林芝地区、那曲地区)居民电价由0.4663元/千瓦时调为0.4993元/千瓦时;商业电价由0.7821元/千瓦时调为0.8521元/千瓦时;工业电价由0.5699元/千瓦时调为0.6631元/千瓦时;非工业电价由0.5616元/千瓦时调为0.6446元/千瓦时;农牧业生产电价由0.16元/千瓦时调为0.20元/千瓦时;趸售电价由0.3018元/千瓦时调为0.3418元/千瓦时。

    昌都电网(昌都地区)居民电价由0.4497元/千瓦时调为0.4797元/千瓦时;商业电价由0.4006元/千瓦时调为0.4806元/千瓦时;工业电价由0.4504元/千瓦时调为0.5536元/千瓦时;非工业电价由0.5117元/千瓦时调为0.6047元/千瓦时;农牧业生产电价由0.10元/千瓦时调为0.14元/千瓦时;趸售电价由0.28元/千瓦时调为0.32元/千瓦时。

    阿里电网(阿里地区)居民电价由1.0989元/千瓦时调为0.7989元/千瓦时;商业电价由2.572元/千瓦时调为2.332元/千瓦时;工业电价由2.0805元/千瓦时调为1.6891元/千瓦时;非工业电价由2.0805元/千瓦时调为1.6691元/千瓦时;农牧业生产电价0.20元/千瓦时;趸售电价0.34元/千瓦时。

    为支持农村电力建设和城市电网改造,对居民用电、商业用电、非工业用电、工业用电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在上述电度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收0.02元。实行电力趸售的县(乡),其终端销售电价比照相应电网电价执行。视季节性电力供求状况,工业用电大户试行协议电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转供电用户,将逐步实施摘转供工程,由电力企业直供到户。本次电价调整自今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此次电价调整是我区推进资源性价格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财政部门将根据电价调整对困难群体、行政事业性单位增加支出的实际影响研究消纳对策,把调价影响降到最低范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大电价的检查力度,确保在执行过程中不出偏差,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记者 麦朵 实习生 德庆央吉)